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期货公司经批准或者备案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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