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期货公司经批准或者备案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期货公司经批准或者备案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