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十四条外资持有股权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