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十四条

外资持有股权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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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