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外部接入信息系统,是指通过期货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接口或其他信息技术手段接入期货公司交易信息系统,且期货公司不具有管理权限的客户交易系统。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附 则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外部接入信息系统,是指通过期货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接口或其他信息技术手段接入期货公司交易信息系统,且期货公司不具有管理权限的客户交易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