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等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警告,单独或者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单独或者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规使用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投资入股,情节严重的; (二)股权转让过程中,在股权转让完成前推荐股权受让方相关人员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出让股权依法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批准前,让渡或者变相让渡表决权予股权受让方,情节严重的; (三)占用期货公司资产; (四)直接任免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情节严重的; (五)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情节严重的; (六)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损害期货公司及其客户合法利益,严重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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