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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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