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或者出具的材料、报告、意见不完整,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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