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一)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不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或者不按照规定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一)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不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或者不按照规定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