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法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将客户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