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转让股权。该股权在转让之前,不具有表决权、分红权。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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