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为期货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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