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询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客户资产账户; (四)检查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调阅交易、结算及财务数据。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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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