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询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客户资产账户; (四)检查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调阅交易、结算及财务数据。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询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客户资产账户; (四)检查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调阅交易、结算及财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