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四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基本情况、历史情况、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董事及监事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司股东信息、公司诚信记录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 期货公司公示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更新。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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