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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