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形式、章程; (二)同比例增减资; (三)变更股权或注册资本,且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营业场所; (五)作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 (六)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等重大事件;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时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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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