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一百零一条独立法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一条期货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开户情况,并定期报告交易情况。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