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开户情况,并定期报告交易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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