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十条

非金融企业入股期货公司成为主要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 (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