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十八条

第六章 海关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九十八条

上级海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海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下级海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且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海关发现本海关或者下级海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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