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 第九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十七条第六章 海关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第九十七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