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十七条

第六章 海关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九十七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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