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十五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七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由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指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被指定的海关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上报海关行政复议机关。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