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十四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七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可以申请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且制作《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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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