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 第九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六节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第九十三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