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十三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六节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第九十三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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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