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八十九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六节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第八十九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调解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二)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三)组织调解应当遵循公正、合理原则; (四)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原则; (五)调解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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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八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