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八十九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六节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第八十九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调解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二)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三)组织调解应当遵循公正、合理原则; (四)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原则; (五)调解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