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八十八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六节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行政赔偿、查验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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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八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