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八十七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六节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第八十七条
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和解并且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但是,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和解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六节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和解并且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但是,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和解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