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八十四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六节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第八十四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达成和解的结果,并且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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