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八十四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六节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第八十四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达成和解的结果,并且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六节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达成和解的结果,并且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