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八十三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六节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第八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和解。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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