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八十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八十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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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八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