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七十九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海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被申请人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之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海关认为该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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