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七十八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后,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行政复议决定书》有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但是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实质内容的,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决定补正通知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后,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行政复议决定书》有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但是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实质内容的,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决定补正通知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