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七十八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后,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行政复议决定书》有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但是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实质内容的,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决定补正通知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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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七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