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七十七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七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五)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 (六)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 (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八)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内容; (九)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和具体管辖法院; (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就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证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依据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异议的,除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外,应当就有关异议作出解答。《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其他方式送达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就《行政复议决定书》有关内容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异议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作出说明。 经申请人和第三人同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过出版物、海关门户网站、海关公告栏等方式公布生效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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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七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