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 第七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第七十五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