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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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七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