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