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七十三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三条

被申请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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