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一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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