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一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