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 第六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第六十七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