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七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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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六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