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四节 行政复议附带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第六十六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需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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