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四节 行政复议附带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第六十五条

有权处理的上级海关应当在60日内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依法确认该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二)依法确认该规定能否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三)制作《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告知书》,并且送达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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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六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