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四节 行政复议附带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第六十五条
有权处理的上级海关应当在60日内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依法确认该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二)依法确认该规定能否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三)制作《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告知书》,并且送达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四节 行政复议附带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有权处理的上级海关应当在60日内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依法确认该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二)依法确认该规定能否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三)制作《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告知书》,并且送达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