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四节 行政复议附带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第六十四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审查的有关规定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上级海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一)转送有权处理的上级海关的,应当报告行政复议有关情况、执行该规定的有关情况、对该规定适用的意见; (二)转送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的,在转送函中应当说明行政复议的有关情况、请求确认该规定是否合法。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