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四节 行政复议附带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第六十三条
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依法确认该规定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依法确认该规定能否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三)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该规定的审查结果。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告知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