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听证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以及记录员回避,申请回避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三)申请人宣读复议申请并且阐述主要理由; (四)被申请人针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答辩,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阐述,并且进行举证; (五)第三人可以阐述意见; (六)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的举证可以进行质证或者举证反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人的反证也可以进行质证和举证反驳; (七)要求证人到场作证的,应当事先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并且提供证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八)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员进行询问; (九)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和证明的事实,由主持人当场予以认定;有异议的并且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关的事实和证据,由主持人当场或者事后经合议予以认定; (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辩论; (十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二)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听证笔录内容进行确认,并且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对听证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更正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和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