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六十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听证

第六十条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确定,并且指定其中一人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可以另指定专人为记录员。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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