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六十条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听证第六十条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确定,并且指定其中一人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可以另指定专人为记录员。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