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二)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三)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建议; (四)参加培训;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四)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参加人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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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