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听证

第五十八条

听证可以在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所在地举行,也可以在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所在地举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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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