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听证第五十八条听证可以在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所在地举行,也可以在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所在地举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