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听证
第五十七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事先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听证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事先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