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听证

第五十七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事先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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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