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听证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一)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的; (三)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有异议的; (四)案件重大、复杂或者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 (五)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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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