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第三人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阅卷要求; (二)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确定查阅时间后提前通知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三)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 (四)查阅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五)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 (六)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材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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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