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五十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主动向有关人员出示调查证。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应当制作笔录,由被调查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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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