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五十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主动向有关人员出示调查证。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应当制作笔录,由被调查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主动向有关人员出示调查证。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应当制作笔录,由被调查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共同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