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专职从事海关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二)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四)从事海关工作2年以上; (五)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海关总署颁发的调查证。 各级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支持并且鼓励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海关工作人员可以优先成为行政复议人员。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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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