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认为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可以申请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回避,同时应当说明理由。 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也可以指令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回避。 行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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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