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第四十七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一名行政复议人员担任主审,具体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审查,并且对所认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 合议人员应当根据复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提出合议意见,并且对提出的合议意见的正确性负责。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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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